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对学生行政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确保学校依法行使职权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金沙集团186cc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沙接受高等教育的研究生、本科学生、专科学生以及校内就读的接受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。
第三条学生应当依据事实、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,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:学校遵循合法、公开、公正、及时的原则,坚持有错必纠,保障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。
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
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,下设办公室。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。
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,纪检监察、保卫、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:
(一)受理学生申诉;
(二)向有关单位(部门)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:
(三)对申诉进行复查,并作出复查决定:
(四)协助办理因不服学校申诉复查决定,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: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
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八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:
(一)被取消入学资格的:
(二)被退学的;
(三)因违规、违纪而被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的:
(四)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
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,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(复印件)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专业、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区别情况作出予以受理、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一条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:
(一)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;
(二)超过申诉时限,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三)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;
(四)已经撤回申诉,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。
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
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,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进行复查。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,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的复查小组,并确定负责人,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。
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,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。
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:
(一)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,对原处理予以复查;
(二)听取申诉人的申辩,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;
(三)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、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;
(四)核实和查证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、新情况;
(五)综合复查情况,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。
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,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,讨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,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,应当有2/3以上委员到会,其作出的复查结论方为有效。
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,作出下列决定。
(一)原处理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直接告知申诉人,并抄报相关部门;
(二)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,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建议,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本人签收;按照申诉人亲自在申诉书上填写的本人通讯地址邮寄;学校布告栏公告(公告期为60天)。
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二十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执行:
(一)处理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(二)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(三)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,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,决定停止执行的;
(四)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。
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。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,可以停止对申诉人申诉的审查、处理工作。
第五章 申诉听证会
第二十二条根据申诉人的请求,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,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复查的调查。
第二十三条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复查的适用范围:
(一)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:
(二)申诉人受到学校退学处理的申诉:
(三)申诉人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。
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委员中确定一名主持人,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实施。
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听证的时间、地点和参加人员:
(二)决定听证的延期、中止或者终结:
(三)询问听证参加人;
(四)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;
(五)维护听证秩序,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进行警告,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:
(六)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。
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,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、申辩权。
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,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,并宣布听证纪律。
第二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,宣布案由:
(二)申诉当事人就事实、理由、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,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:
(三)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:
(四)经过听证主持人允许,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,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;
(五)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:
(六)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。
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,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或者盖章。
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。
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,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,并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,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诉作出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